关于黑龙江省调整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2001年)

黑劳社发〔2001〕14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劳动保障局,中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二○○一年全省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调整为本人月缴费工资的6%。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