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停止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离退休人员房贴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1〕15号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有关省直接管理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0]121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停止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非养老保险费用和违规费用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停止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离退休人员房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1年5月1日起,新办退休的职工,原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6%支付的房贴,停止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用人单位按照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房贴标准和支付渠道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

 

二、 2001年4月30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其原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房贴,暂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继续列支,今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时予以抵冲,并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和支付渠道确保发放。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