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立即纠正不按规定比例征收养老保险基金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1〕9号


各市、县(市)劳动(社保)局:

 

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要求,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国务院为此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务院统一制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提高速度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于1998年颁布了《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明确企业的缴费比例由省劳动、财政部门统一测算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年,经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下达了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即《省政府关于下达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1998]75号),文件同时明确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各市、县(市)应严格执行省确定的城镇各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

 

据调查,我省部分市、县(市)没有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征收,个别市、县(市)擅自降低缴费比例2-3个百分点,这一做法影响了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省级统筹的步伐,也给即将出台的企业职工实施个人帐户做实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带来困难。为畅通政令、严肃政纪、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凡未按省政府75号文规定的缴费比例征收的市、县(市)必须在三月底前立即纠正,并把纠正的措施及情况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我厅将视各地纠正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必要时给予通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