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调整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直管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2001年)

苏劳社险〔2001〕30号


各省直管养老保险的企业: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69号、第13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省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

 

除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参照行业统筹单位管理的企业外,其他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现6%调整为7%。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