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调整2000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2000〕13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省政府令第69号、第139号的有关规定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前新老办法过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2000年7月1日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0年7月1日起,各地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中,取消新老办法对比封顶的调节金;个别市立即取消此项调节金有困难的,应制定今年年底前后取消的具体方案,并向我厅报告。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新老办法对比封顶的调节金标准,由60元调整为40元。

 

二、各地按苏劳险[1998]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按“职工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减去其1998年后实际缴费年限,再除以全部缴费年限,乘以当年度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5%确定”的调节金,继续保留。

 

三、2000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分别以1999年各地和原行业统筹企业贯彻省劳动厅苏劳险[1999]28号、29号文件第二条第2项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为80%;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为60%;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为40%;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为20%。2004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不再增发。

 

四、2000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办理退休并符合原新老办法对比的人员(原行业统筹企业仍按苏劳险[1999]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水平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标准计发补差: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100%;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80%;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60%;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40%;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20%。2005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不再计发补差。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