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新参保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企业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128号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使新参保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能够顺利参加养老保险,保障职工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保险管理,现就新参保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在本通知执行之前,停止缴费在一年以上,同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拨付其养老金的,视为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并补缴以前年度欠费的,从缴清欠费的下月起,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每年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当年文件规定标准发给。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期间退休人员全部待遇由其所在企业负责,重新参加统筹后不予补发。

 

二、新参保企业和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分段补缴欠费。即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只补缴职工个人费及利息;1996年1月以后,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11%补缴欠费及利息,其中个人缴费及利息由职工个人补缴,其余部分由单位补缴。从本通知执行的当月起,企业以欠费当期上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欠费当期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欠费当期单位和职工执行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同期利息)。滞纳金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免。

 

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