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一九九九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陕劳发〔1999〕368号


根据中发[1999]12号、国办发[1999]69号和陕政发[1999]54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今年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6月30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到达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年龄等条件的退休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其基本养老金。

 

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55元。对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前述增加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参加这次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第二条增加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单位原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自己的退休人员这次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

 

四、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五、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单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支付。

 

六、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标准进行调整,按原开支渠道支付。

 

七、本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要尽快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