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企业职工1998年、1999年调整工资后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发〔1999〕501号


为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达到预期目的,实现由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向新的计发办法(陕政发[1998]28号等)的平稳过渡,去年,我厅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要求,印发了陕劳发[1998]161号文件,对我省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基数进行了封定。由于199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扩大到了当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形成下半年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上半年及以前同等条件退休的人员。为解决这一问题,保持同一年度内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能够平稳衔接,经研究,现对职工1998年、1999年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调整工资后,退休时按照原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我省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要严格执行陕劳发[1998]161号文件规定,认真确定养老金计发基数,不得随意提高养老金计发基数。

 

二、1998年职工按照我省统一规定调整工资后并于调资当年退休的,可按照1998年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的60%,增加基本养老金;1999年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调整工资后并于调资当年退休的,可按照陕劳发[1999]36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或按照1999年本地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60%(原行业统筹企业按照1999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60%)增加基本养老金,两者就高执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当年增加的工资。

 

三、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照陕劳发[1998]161号文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原行业统筹企业按原行业或按照陕劳发[1998]161号文件封定计发基数后),1999年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调整了工资的,再按照陕劳发[1999]368号文件规定的增加基本养老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1999年及以后增加的工资。

 

四、执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时,单位必须以全部职工按统一规定增加工资后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必须以调整工资后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按月缴纳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开始时间,要和缴费或补缴费的开始时间一致。未缴或未足额补缴费的,不得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已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包括未执行地方原计发办法的行业、单位),可执行本通知;未认定的,暂不执行本通知。

 

六、按照新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执行本通知规定。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