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1年)

陕劳社发〔2001〕61号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2001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01年1月起,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5%提高到6%;单位缴费比例仍维持工资总额的20%不变,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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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