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经办管理办法


根据《吉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2024〕1号)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为切实做好经办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领取条件

 

第一条 已领取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2024年1月1日起死亡的,其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

 

第二条 同时符合领取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三条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以上年末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基数,按4个月计发,其中2024年丧葬补助金按每人500元计发。

 

第四条 已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方,补助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标准,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申领方式

 

第五条 申领人员应在领取待遇人员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并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

 

(一)线上办理:网厅端、移动端。

 

(二)线下办理:市、县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保险基层服务窗口。

 

第六条 申领人员办理注销登记领取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证明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相关材料: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人员失踪死亡证明材料、承诺书,以上材料提供一种即可。

 

如以上材料均无法提供,应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应有三个以上知情人,包括领取待遇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人签字,并注明死亡时间)。

 

(三)死亡领取待遇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无法提供的,提供法定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书面承诺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丧葬补助金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补充设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和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明细科目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13号)记入“500103丧葬补助金”科目,专款专用。

 

第八条 当丧葬补助金不足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申请垫付资金,待下一年清算后予以补足。

 

第五章 统计管理

 

第九条 社保局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内容,依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丧葬补助金基金预算。

 

第六章 内控管理

 

第十一条 将丧葬补助金核定、发放业务暂列为中风险业务,实行分级审核。

 

第十二条 将丧葬补助金核定、发放业务暂列为日常定期监督检查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对提供的遗属证明材料存疑时,应到现场实地稽核。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来源: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