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6〕372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监狱、劳教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监狱、劳教系统工人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2005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监狱、劳教系统工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多出台前暂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过渡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2006年1月1日起,监狱、劳教系统新参保工人一律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狱、劳教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我省监狱、劳教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应主真贯彻有关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