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2006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6〕26号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0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为2006年6月30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

 

参照《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计发离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8号)中相关规定,我省企业离休人员以离休时职务或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务层次,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厅局级正职1220元,厅局级副职940元,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工程师及相当职务350元。

 

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重点森工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思想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将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汇总情况,在2007年1月31日前报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