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关于调整离退休干部交通费标准的通知(2004年)

甘老字〔2004〕13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局(处)、人事局(处)、财政局(处),省直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离退休干部的交通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地厅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待遇)交通费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100元,县处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待遇)交通费由原来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80元,科级及其以下离休干部交通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5元提高到60元。

 

行政事业单位地厅级和县处级退休干部交通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5元提高到60元。

 

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