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省属混编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机管〔2006〕4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自收自支编制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苏政复[1993]70号)的精神,现对省属全额拨款、定项(定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混编单位”)中自收自支编制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混编单位中自收自支编制人员,应按照省政府《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苏政复[1993]70号)的规定,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现有混编单位应按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的有关规定,2006年9月30日前到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2006年10月 1日以后,省属全额拨款、定项(定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有关部门批准增加自收自支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混编单位应在批准的自收自支编制数内,如实向经办机构出具属于本单位自收自支编制人员的名单,填报《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基本信息表》。

 

四、混编单位应在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将拟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编制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向职工进行公示,防止将非参保对象办理参保手续。

 

五、上述参保人员进入单位时,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用人单位应按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社机管[2003]4号)中第四条的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防风险费用。

 

六、混编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为本单位自收自支编制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的混编单位,鉴于经办机构无法确认该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因此,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该单位办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证明”的申请。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