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 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企业,有关驻澄单位:

 

根据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锡劳社险[2004]53号、锡财社[2004]25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04年增加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于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从2004年7月1日起,按下列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普遍调整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调整标准按下表执行:

 

人员类别及缴费年限 调整标准(元/月)

退休 不满15年 45

15年-19年 50

20年-24年 55

25年-29年 60

30年-34年 65

35年以上 70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90

退 职 45

(缴费年限尾数满7个月及以上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2、2004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按照办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的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增加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820元的,每月再增发20元,但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820元。

 

三、以上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