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调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

浙劳社老〔2006〕11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我省在2005年按人均50的标准调整了基本养老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确定的标准,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有关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对象。

 

二、调整的水平和办法

 

退休(退职)人员按人均10元的额度确定。每人每月按2005年退休(退职)人员本人实际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基数,增加20%。

 

例如:某职工,2005年按浙劳社老[2005]184号文件规定的调整水平,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为51元,那么,该职工基本养老金月增资额为51元×20%=10.2元。

 

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退职)人员和2004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也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三、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