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2005年和2006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6〕2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 l号)规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同意,对我省2005年、2006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和对象

 

(一)我省企业退休人员2005年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增加基本养老金从 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04年1 2月3 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或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05年6月30以前死亡的退休人员(含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下同)除外。

 

(三)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05年1 2月3 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或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死亡的退休人员除外。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2005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1、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不含本条第2项规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25元,再按缴费年限(含原实际工作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

 

2、符合下列情况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含退休干部和老工人,下同)、原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能(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和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629元的,再增加到629元。

 

年龄在69周岁以下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3)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和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629元的,再增加到629元。

 

(4)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和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50元和月退职生活费不足300元的,再分别增加到350元和300元。

 

(5)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和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6)对退休人员年龄的计算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

 

(7)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上述两类及以上情况的,不重复享受,调整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二)2006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1、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不含本条第2项规定的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先增加70元,再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2、符合下列情况的退休人员增加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原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能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和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年龄在69周岁以下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3)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70元和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729元的,再增加到729元。

 

(4)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和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400元和月退职生活费不足350元的,再分别增加到400元和350元。

 

(5)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和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5元。

 

(6)对退休人员年龄的计算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7)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上述两类及以上情况的,不重复享受,调整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三、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中列支。退休、退职人员正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以及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当年度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各地在本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实行封闭运行的原超过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等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纳入调整范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四、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和审批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主要从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为了确保2005、2006年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今年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都要通过努力增收节支、动用预计可能实现的超收予以安排,并在编制2007年财政预算时,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新增财力的安排,增加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投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加大统筹调剂力度,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二)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三)为做好2005年和2006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各市(州)须将本级和县(市、区)调待人数、所需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的解决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各市(州)要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情况,在2006年10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切实做好增加基本养老金工作

 

本次增加企业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财政部门紧密配合,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要在10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