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调整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每月人均10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额度。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人均56元乘以2006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调整。凡调整标准不到56元的市,统一按56元调整。各市调整标准如下:

 

杭州市67元 台州市67元 宁波市62元

衢州市57元 舟山市56元 丽水市56元

绍兴市56元 金华市56元 湖州市56元

温州市56元 嘉兴市56元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根据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截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元。

 

获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同时符合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按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分别乘以当地“双挂钩”的调整额确定。

 

(二)对2005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赔。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当地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三)退休的军转干部如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确定,予以补足。

 

(四)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如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不含退职人员)。

 

(五)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按照浙劳社险[2001]16号文件规定,参照2006年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平均水平予以调整。

 

(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企业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