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积金贷款相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贷款的职工申请贷款时,须提供职工家庭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如缴存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缴存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出具房屋登记信息证明的,也可提供户籍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

 

二、高层次人才、退役军人等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其可贷额度上浮规定比率,最高按本市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5日


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