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医疗保障局公告(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费率)


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认真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工作的通知》(藏劳社厅〔2005〕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一)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7%,所需资金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单位缴费分别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记入个人账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缴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含高套固定浮动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西藏特殊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工改保留工资、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余项目不纳入缴费基数。

 

(四)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二、缴费基数范围确定: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中新录用、军队转业退伍安置、从企业调入的人员,按到本单位起薪当月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四、补发以前年度工资收入的,应作为所属年度的工资收入,并作为次年缴费基数的组成部分。

 

五、曾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后将保险关系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

 

六、在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发布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缴费基数执行。待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后,据实重新核定月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七、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得跨制度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多重保险关系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林芝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9日


来源:林芝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