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2015年)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第二次工作会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在一定时期内临时上浮贷款最高额度

 

对在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新建商品房以房管系统登记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每户40万元,再上浮50%。取消90平方米以下及以上对贷款最高额度的区分,取消公积金贷款申请次数限制,但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对在2015年6月30日前(含)购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不足15万元按15万元计算,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不足25万元按25万元计算。

 

二、推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舟山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舟山市辖区内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三、试行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

 

根据目前公积金资金实际情况,市中心及各分中心在存贷比高于85%时,可试行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贴息支出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贴息规模由市中心及各分中心根据相关测算确定。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法按申请人及配偶等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确定,余额按贷款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余额,倍数暂定为15倍。

 

考虑到目前已购房尚未贷款的职工贷款额度的稳定性,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法调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