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浙建[2014]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就业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舟山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舟山市辖区内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第三条 舟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舟山市异地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异地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各县区分中心按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异地贷款执行购房地中心贷款政策规定。购房地中心提供异地贷款资金,并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审批签约、抵押担保、发放及回收管理等。

 

第五条 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提供贷款资金的中心所有,贷款风险也由该中心承担。

 

第六条 就业地中心应向购房地中心提供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协助购房地中心核实借款职工缴存账户销户及个人重要信息变化等情况。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借款职工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有合法的购买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资料,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同意以贷款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

 

(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七)符合舟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八条 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一)开具证明。借款职工到就业地中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以下简称《情况证明》)。

 

(二)贷款申请。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应提供购房地中心需要提交的贷款资料。

 

(三)审核审批。购房地中心应在资料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和审批工作,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借款职工。

 

(四)贷款签约。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当面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等书面文件。

 

(五)贷款抵押。购房地中心或委托银行负责办理并保管贷款房屋抵押(预)登记权属证明。

 

(六)贷款发放。房屋抵押(预)登记后,购房地中心收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属证明后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九条 承办异地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加强与异地贷款人就业地中心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异地贷款定期核对检查制度。

 

第十条 就业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情况证明》信息真实准确,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就业地中心承担。

 

第十一条 就业地中心应确保职工办理异地贷款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含本金、利息及罚息),并协助购房地中心催收逾期贷款。就业地中心应依据购房地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款凭证,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和还贷提取业务,具体按照就业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0日起在浙东(宁波、绍兴、舟山、台州、嘉兴)五城市间试行,待《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出台后在全省范围内试行,若有不相符之处再作修正。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