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技师学院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关于提升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就业〔2018〕1433号)、《“技能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关于共享实训基地开展民营企业员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18〕1348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完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海口技师学院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是由学院按照“统筹管理、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原则,以服务产业、促进就业为目的,是依托学院现有资源,围绕“3+1”重点产业及民生热点领域需要,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实训、技能交流等服务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

 

第三条 海口技师学院是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基地日常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基地办公室设在学院培训科,负责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 基地职责

 

第四条 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应依法依规面向在海口市求职就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应突出公共实训和技能评价的核心功能。职业技能实训项目以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无力开展的优势传统行业高技能人才以及紧缺技能人才提供公共训练服务为主,技能评价服务侧重于面向高端职业人才紧缺行业和新兴职业。构建完备、系统的技能人才培训体系,持续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技能培训能力。

 

第五条 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可组织或承办职业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评价、技术交流、开展新职业、新技能研发试验等各类活动,为行业、企业单位组织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技能研发等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 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应建立“培训+就业”衔接机制,积极对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掌握企业技能人才需求动态,为劳动者提供多层次的就业服务,帮助劳动者就业增收。

 

第七条 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应积极建立与行业、企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职业院校的紧密联系机制与合作机制,提高使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进入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从事培训工作的师资,必须是获得实训指导教师资质的人员。实训师资原则上由实训单位自带,若确实有困难,可通过基地办公室加以聘任,其授课费由实训单位支付。

 

第九条 基地实训室的管理主要由基地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其主要任务为实训基地各实训室提供日常运行管理与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维修等服务及技术支持,确保实训资源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实训单位进入实训时,应做好安全教育,并与维管人员办理好设备、仪器交接手续。实训单位应积极配合维管人员工作,爱护实训资源,实训结束后做好所使用实训室的设备仪器恢复整理和卫生清洁及设备仪器交接工作。

 

第十条 实训单位应严格执行实训书中相关约定,遵守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对场地内的实训学员进行全程管理,确保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实训资源。

 

第十一条 实训单位须认真填写实训室使用手册、设备使用登记手册等实训情况记录,为进一步完善实训室建设和实训活动的组织实施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基地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实训设备运行情况、学员实训情况、实训室卫生情况、师资到位及授课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基地申请

 

第十三条 海南省范围内各类本(专)科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可向基地办公室申请进入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实训。申请准入程序包括:准入申请、审核批准。

 

(一)准入申请。凡申请进入实训基地进行实训的单位,应提前进行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和该项目运行管理方案。

 

(二)审核批准。基地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主要以资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根据审核的结果,由基地办公室向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准入通知。

 

第十四条 实训单位获得准入资格后,可以向基地办公室预约实训时间,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需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预约申请,预约实训时间原则上应小于60天;职业院校需在学期放假前提出下一学期的实训预约。

 

第十五条 基地办公室在实训预约申请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对预约申请作出安排并给予反馈。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各实训室实训设备维修保养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实训。按照培训后在公共实训基地进行职业技能认定者优先、培训层次高者优先等原则发放通知书,实训单位接到通知书后,须提前做好相关实训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实训单位因故需要变更实训计划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基地办公室提出申请,以便做出变更安排。没有提出变更申请而未能按计划到场开展实训的,记入实训单位不良记录。

 

因考核认定、技能竞赛等活动需对实训计划作出调整时,由基地办公室通知有关实训单位。

 

第五章 基地退出

 

第十七条 实训单位在本轮实训期满后一周内向基地办公室递交实训活动情况自评报告,对实训期间,本单位进入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实训活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自我总结和评价,并提出是否续签下一轮实训的意向。

 

第十八条 基地办公室在收到实训活动情况自评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对该单位实训期间开展实训活动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进行核实和综合评估,以此作为是否续签下一轮实训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基地实训评估

 

第十九条 实训期满后,实训单位自然失去准入资格。

 

第二十条 实训单位在使用公共实训资源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地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做出暂停使用、终止实训或取消准入资格等处理。

 

(1)不接受基地办公室管理的;

 

(2)违反实训有关规定的;

 

(3)因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和经济损失的;

 

(4)对教师、学生管理不严格,存在安全隐患或浪费实训耗材,屡禁不止的;

 

(5)多次出现缺课、改课、停课或到课率较低等现象,造成公共实训资源浪费的;

 

(6)其它严重影响实训基地正常运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海南省省海口技师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