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苏社险管〔2007〕9号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通知精神,以及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补充规定和解释,结合我省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项目中还应包括:

 

(一)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职工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类扣款;

 

(二)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给职工的旅游费、午餐补贴、过节费、劳务费、通讯费等;

 

(三)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保险费(不含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为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四)职工在本单位以外获得劳动报酬,且未记入本单位工资总额的,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

 

(五)凡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以及其它按有关规定应列入的都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二、企业单位的应付福利费应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并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凡是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统一发放(包括超比例提取应付福利费部分)给单位职工个人的均计入缴费工资范围。

 

三、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即报告期内实际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包括应发未发或已计提而未支付的工资。但在具体发放职工工资时,包括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各类扣款项目都应纳入缴费工资范围。

 

四、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照省公布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五、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六、根据(苏劳险[1999]27号)第六条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使用离退休人员发给的劳动报酬,纳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但离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七年三月二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