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劳社养字〔2006〕298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理各统筹单位: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我省制定了2005年和2006年两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时间

 

2005年和2006年分别从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二、 调整范围

 

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含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200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三、调整标准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70元,2006年每月增加130元;

 

2、195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55元,2006年每月增加120元;

 

3、不属于上述范围退休人员,按退休时间确定调整标准。

 

①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50元,2006年每月增加115元;

 

②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35元,2006年每月增加95元;

 

③2000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25元,2006年每月增加85元。

 

④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06年每月增加85元。

 

4、同时符合参加工作和退休时间两种调整标准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5、2004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2005年每月增加20元,2006年每月增加50元。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2006年每月增加50元。

 

6、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具有正高职称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再增加30元,2006年每月再增加50元;具有副高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退休人员:2005年每月再增加20元,2006年每月再增加30元。

 

7、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和建国初期的原工商业者基本养老金两年调整后,仍低于当地参加社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的,补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8、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上述标准两年调整后,仍低于400元的补到400元;退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上述标准两年调整后仍低于300元的补到300元。

 

四、资金渠道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根据扩面征缴目标完成情况、基金支撑能力、上解调剂金、中央运行缺口补助资金以及中央对本次补助资金等综合因素,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运行支持力度。未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审批和发放

 

两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次性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六、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配合,确保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顺利进行,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继续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做好服务和宣传解释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

吉 林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