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阜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阜人社发〔2018〕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的精神,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资金保障,按照《阜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席会议纪要》(阜政办第12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排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各地人社部门要迅速与住建部门对接,及时摸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建筑企业名单。

 

二、对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进行追缴。各地住建部门要结合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检查,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企业,督促限期补缴。

 

三、完善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严格执行差异化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减按4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对一定时期内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推行银行保函,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行承诺制,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要向住建部门书面承诺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强化事后监管,各地住建部门要跟踪督促企业履行承诺,对拒不缴纳保证金的企业采取限制措施。

 

五、规范工资保证金管理。市重点工程局、市建投公司、市城南新区管委会等主管部门不再收取各自管理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由市人社局统一收取管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市建投公司和市城南建设投资公司自行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阜人社秘〔2017〕98号)废止。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来源: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