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公积金管委字〔2023〕4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委托银行: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30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第四届管理委员会四次全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4月14日

 

附件: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经2023年3月30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第四届管理委员会四次全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贵阳贵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五)租住住房的;

 

(六)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国家和本行政区域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为保证职工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能正常缴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依照前款第(三)、(四)、(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待其单位将欠缴的部分补清后,方能办理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六条 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还贷期间,可按月或者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共同购房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采取按年提取的,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含)以上。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建房款。同时,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并应当在下列时间内提出申请: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的,应当在购房合同签订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前6个月内,原产权人或其配偶办理过该套住房购房提取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6个月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当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之日起至不动产权证书发证后18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购买拍卖住房的,应当在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补交土地收益金、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申请;

 

(六)以按揭方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前提出申请。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方可提取。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提取。

 

第九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行政区域无自有住房且租住住房的,在租赁住房期间,可按月或者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相关规定。按年提取的,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含)以上。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手续完备的,市公积金中心即时办结;需核查相关事项真实有效性的,市公积金中心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职工相关结果。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保证其行为真实有效。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撤销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决定,记载其失信记录。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在全额退回前,可以停止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第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外的贵州省境内相关铁路单位、托管区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9〕86号)同时废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