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2005年、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6〕3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6]43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原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下同),从2005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符合2005年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基本养老金(不足1年的按1年增加)。

 

符合2006年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不足1年的按1年增加)。

 

(二)符合2006年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按第(一)款调整后,从2006年7月1日起,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2、1983年9月9日职称改革前被评为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985年职称改革后被评为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被评定为高级技师的工人并在退休前被企业聘任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上述两项条件均符合的人员,只享受其中一项。

 

(三)符合2006年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在按(一)(二)款调整后符合以下条件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调整:

 

1、缴费年限不满20年,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500元的,可再增加60元,但增加额以达到500元为最高限额;

 

2、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650元的,可再增加60元,但增加额以达到650元为最高限额;

 

3、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40年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750元的,可再增加80元,但增加额以达到750元为最高限额。

 

4、缴费年限满40年以上,月基本养老金低于850元的,可再增加80元,但增加额以达到850元为最高限额。

 

(四)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和原工商业者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五)1998年9月底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后,已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以上规定调整增加额达不到170元标准的,按170元调整。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市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

 

四、其他问题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9月20日以前将调待情况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另行制定。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