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2015年)


为充分履行公积金住房资金保障的职能,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通知》精神,经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三次工作会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继续执行在一定时期内上浮贷款最高额度政策

 

对在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购房的职工家庭,贷款政策仍按舟公积金委办(2015)7号文件执行。

 

(二)将贷款偿还年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仍为30年。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申请贷款的,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5万元;双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额度由25万元提高至40万元。

 

(四)我市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具体操作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五)适当放宽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调整为未重新就业满二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女职工满45周岁、男职工满50周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

 

2、取消职工市外购房户籍限制提取条件。职工家庭在市外购房,二手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期房付清全部房款(含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对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逐步推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支付自住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务。具体操作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办法》颁布后制订。

 

上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7日


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