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完善职工基本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浙政办发[2006]74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已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按缴存者营业执照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区域范围内承办上述人员(简称“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公积金汇缴、核算、提取和使用业务等。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填写《舟山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社保缴交证明或纳税证明及复印件;

 

5、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及复印件。

 

个人缴存者填报《舟山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开设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出具缴存凭证。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最低缴存基数按本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的两倍。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基数每年准许调整一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10号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个人缴存者银行结算账户扣收。

 

个人缴存者银行结算账户如有变动,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每年结算一次。

 

第八条 由个人缴存者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

 

个人缴存者无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欠缴次月起自动封存其账户。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相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可按相关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