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实行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单位录用港澳台同胞后,可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时,应当提供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二、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港澳台同胞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条件、贷款额度等实行与本市贷款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按规定间隔期提取还贷”或“按月提取还贷”手续。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