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 转发《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锡劳社险〔2008〕2号锡财社〔2008〕2号


江阴市、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 3号、苏财社[2008]3号,简称“省两厅文件”)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列入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12月31日前到龄领取养老待遇的市区街道集体企业退养人员、原郊区和新区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原郊区养老统筹小集体退休人员、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二、三类劳动能力残疾人员,参照省两厅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的办法相应调整待遇。

 

二、按照省两厅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第2点规定,上述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退养金、保养金)水平的10%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退养金、保养金),低于107元的,再增发28元,增发后的普遍调整标准不超过107元。

 

三、按省两厅文件第二条第(二)项“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第5点增发待遇时,我市“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按663元执行。

 

四、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人员,参照省两厅文件第二条第(二)项“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第5点、第6点规定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标准,适当增发待遇,同时符合两个增发条件的,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上述人员不执行省两厅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第1到第4点的调整办法。

 

五、本次调整增加额按“见分进角”办法确定。

 

附件: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