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关于退役军人实行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试行)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经舟山市公积金管委会2019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退役军人实行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

 

二、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退役军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提取时提供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定金合同》和定金收据,并于十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心经办人员在提取后十个工作日后通过共享数据平台查询该职工的预售房登记情况,并将查房信息结果留存档案。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退役军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后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退役军人荣获一等功及以上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本市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荣获二等功及三等功首次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按本市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5%;

 

3、贷款发放需要轮候时,优先保证退役军人的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时间减半。

 

退役军人在办理提取、贷款业务时,应提供退役证件;荣获奖励的应提供立功证书。

 

三、住房公积金优质服务

 

进一步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简材料、优流程、推网办,切实方便退役军人办事。同时,对退役残疾军人提供上门服务。

 

四、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7日


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