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关于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2019年)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根据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2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和规范:
一、对职工家庭在舟山市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作适当限制。
2019年7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办理提取业务时须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或子女购房地户籍证明或社保缴存证明,其他相关购房材料仍与原规定相同。
二、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上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6日
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