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银政发〔2006〕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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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中共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已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政府能承受、已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逐步提高。

 

(二)统一制度,因地制宜。既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又考虑条件具备时能与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具体实施中,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年龄段,实行分类保障。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自 2003年1月1日以后,由银川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用土地全部失地或人均低于0.5亩耕地并已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至 2005年12月31日,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适用本试行办法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协议》依法批准之日,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退伍军人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退伍后自谋职业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适用本试行办法

 

1、空挂户人员。

 

2、回原籍落户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已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

 

3、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4、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5、已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协议》批准之后,因婚嫁等新迁入户人员。

 

三、缴费、待遇及财政补贴

 

符合条件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止 2005年12月31日按照参加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划分为二类人员。

 

第一类人员: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

 

第二类人员: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

 

(一)第一类人员缴费及养老金待遇

 

第一类人员按15年缴费年限一次性缴清个人应缴费用和村(居)集体补贴后,可按月领取300元养老金。缴费总额为23828元,其中,个人和村(居)集体承担50%为11914元,市政府补贴50%为11914元。

 

(二)第二类人员缴费及养老金计算

 

第二类人员以2004年自治区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14709元×60%),按18%比例缴纳保险费用,一次性缴纳15年、10年、5年费用。

 

1、男年满50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不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清15年应缴纳费用后,为其连续计算15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总额为23828元,其中个人和村(居)集体承担50%为11914元,市政府补贴50%为11914元。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男年满40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不满40周岁人员一次性缴清10年应缴纳费用后,为其连续计算10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总额为15885元,其中个人和村(居)集体承担50%为7943元,市政府补贴50%为7943元。

 

3、男年满18不满40周岁,女年满18不满30周岁已征地参保人员一次性缴清5年应缴纳费用后,为其连续计算5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总额为7943元,其中个人和村(居)集体承担50%为3972元,市政府补贴50%为3972元。

 

参保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没有经济条件为个人提供养老保险补贴的由个人缴纳。

 

第二类参保人员在没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本人应继续按年度缴纳费用(财政不予补贴)。缴费标准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从业人员相应缴费标准执行。

 

第二类参保人员在缴清一次性费用并继续履行缴费15年(含一次性缴费年限)以上,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性养老金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上一年度自治区月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1%;个人帐户养老金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帐户储存额÷120个月。

 

计算公式为:月领取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上一年度自治区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1%+个人帐户储存额÷120个月。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返还、继承及关系终止、转移

 

(一)参保人员参保期间出国定居,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返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返还法定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扣减已享受各项费用后余额返还法定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定居、个人账户转移或退还由个人自愿选择。参保人员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保人员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账户进行划转。未参保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返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对参保人员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养老保险缴费总额的60%记入个人账户,40%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川市财政专户管理。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税费。

 

(三)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行。社会保险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予以支持。

 

(四)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储备金制度,市政府每年将财政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养老保险储备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帐户。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制定。

 

六、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一)参保人员由所在行政村(居委会)对参保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参保人员名单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申报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后报辖区劳动就业部门复核,无误后报市经办机构计算费用,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资金缴清后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核发缴费凭证和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二)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由行政村(居委会)组织申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部门审核后,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发放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出国定居、转移、死亡等,由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持相关证明直接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七、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职责分工

 

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辖区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实施。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提供征地资料,并协助做好参保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户籍信息查询和核对工作。市财政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筹集和调拔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参保人员申报和资格认定、公示审核工作。

 

(二)实施机构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承办。三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设立内设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政策宣传和日常业务管理。

 

八、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一)养老金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代发。

 

(二)领取养老金人员社会管理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

 

九、其它

 

(一)本试行办法实施之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民政局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二)对三区 2002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实行全市土地统征期间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

 

(三)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政府补贴部分按市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四)市政府关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按10年时间分年度划拨。

 

(五)本试行办法由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七)本《试行办法》自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三区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个人帐户表

 

二OO六年三月八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