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 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等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

 

为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电子耳蜗植入术等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电子耳蜗植入术、电子耳蜗编程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详见附件),按甲类项目管理。

 

二、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使用的植入设备“人工耳蜗植入体+言语处理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医用材料管理。

 

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保人员年龄:0-18周岁(含18周岁)。

 

(二)确诊为“双耳重度或极重度以上感音神经性耳聋”,无蜗后病变,无电子耳蜗植入禁忌症。

 

四、本通知自2024年4月26日起执行。

 

兵团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附件:新增纳入诊疗项目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