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丹东市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5年)

丹政办发〔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经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5.5%调整为22.5%.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0%。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四日


发布:200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