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江东管理局、复兴城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核心区和现代化国际化新海口建设,不断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做大做强高水平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全方位支持留学人员来海口创新创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全方位引进培养用好人才的若干政策措施》(琼人才通〔2024〕1号)《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24〕6号)《海口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运营奖励补助暂行办法》(海人社规〔202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口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留学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照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个人最高额度可达到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额度可达到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二、支持留创园区申报认定海口市创业孵化基地,鼓励留创园区为入驻留创企业提供1年免租金创业场所,免费注册服务、免费会议室等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孵化基地最高额度可达到1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留创园每孵化1个留创企业,且留创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5万元的标准给予留创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最高额度可达到50万元: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200万元以上(含);

 

3.累计获得3项及以上知识产权;

 

4.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

 

5.被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四、留创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奖励补贴2000元/人。

 

五、留创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1000元/人,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 1 年的,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与第四条措施不可兼得)

 

六、支持留创企业开发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等见习岗位,将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作为重点招录对象。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文中涉及留学人员、留创园等概念以人社部印发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服务规范》(LD/T01—2021)为准。即“留学人员”指在我国认可的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满一年,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在国内已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或访问学者研究工作满一年的回国人员。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简称“留创企业”)指以留学人员为主创办注册的企业。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应是留学人员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该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留学人员,或该企业股东中的留学人员股东所持股权合计不低于30%。

 

本措施自印发起实施,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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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