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拨付自治区区属国有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补助费的通知

新劳社医字〔2007〕26号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阿勒泰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哈密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43号)和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医字[2002]104号)精神,为保障自治区区属国有困难企业和国有破产关闭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研究,决定拨付2007年度区属国有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补助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拨付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2007年度区属国有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补助费1466.83万元。其中:40家区属国有困难企业812名离休人员的医疗补助费1425.64万元,3家区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395名退休人员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经费41.19万元。

 

二、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将2007年度区属国有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补助费尽快拨付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自治区区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医疗经费及时到位。

 

三、未全额补助的企业,应将差额部分先行缴纳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办理有关医疗费补助手续。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将资金列入单建“离休人员医疗费支出户”,做到专款专用,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我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和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区属国有困难企业和破产关闭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补助资金当年如有结余,下一年可以继续使用。

 

附表:

1.2007年度自治区区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补助费分配表

2.2007年度自治区区属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资金分配表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