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认真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新劳社医字〔2007〕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66号)精神,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推动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认真落实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集中力量推进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要真正认识到使进城务工人员享有医疗保险,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注意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制度衔接和同步管理,便于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等。

 

二、各统筹地区要以矿山、制造、建筑、商贸、饮食服务等进城务工人员较集中的行业、领域为重点,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加大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力度,为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创造条件,使进城务工人员切实享有医疗保障。

 

三、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只要与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为其参加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各统筹地区都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66号)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启动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制度,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院医疗保障范围,对暂时未启动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对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规定的,可以纳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范围。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用人单位招用的季节性进城务工人员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6号)参加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不再参加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在原籍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可采取自愿形式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要为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须整体办理统一的参保手续。

 

四、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相应的医疗保险证(卡),并享受同等待遇;对参加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持《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证(卡)》就医的,无论是否实行计算机管理,其个人医疗证(卡)中都应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以及明确的对应待遇标准。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参保费用的,也要有明确记录。

 

五、对参加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需要跨统筹地区务工,进城务工人员异地务工患病的,可以在务工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其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并在住院后治疗10日内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进城务工人员治愈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医疗费用支付手续,患病进城务工人员也应按规定比例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

 

六、建立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地区,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之中统一管理,实现医疗保险费用计算机网络结算。

 

七、各统筹地区要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障问题,使党和政府的医疗保险政策真正得以落实。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