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申报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在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由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规定,于每月20日前将新增和减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

 

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为本辖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设立“××区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虚拟户”,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保险进行管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因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后,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缴费和资金拨付

 

(一)缴费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参保地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市、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统筹安排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支出,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二)资金拨付。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参保申报后,于当月25日前出具《征缴计划》;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渝人社发〔2011〕163号文件有关规定,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待遇享受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缴费后,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相关待遇,其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已办理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的,参加职工医保后,由参保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其卡内信息和资金;失业前未办理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的,由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或参保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制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人员计划内生育的,仍按《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4〕29号)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补助金。

 

四、转移接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失业保险关系从我市转出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及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剩余时限,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由转入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规定负责办理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手续,并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地按当地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及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时限划转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接收工作。划转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五、工作要求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沟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及时办理参保申报,及时制定征缴计划,及时划拨缴费资金,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断档。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在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与公共业务服务信息系统之间加快推进网络互联、业务互动和信息共享,更好利用信息系统开展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并及时反馈上级部门。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后接转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一并纳入参保范围。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