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自治州 关于调整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楚劳社发〔2009〕9号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认真贯彻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指导方针,经研究从2009年起三年内,参加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个人实际收入缴纳,个人实际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来源: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