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自治州 关于转发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文件的通知

楚劳社办〔2009〕146号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2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产前检查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具体统筹报销办法按照《楚雄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定额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不足定额包干标准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据实审核支付;超过定额包干标准的费用由参保居民自负。定额包干标准为:顺产600元;侧切1000元;剖腹产1500元;多胎生育的在以上基础上增加500元。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门诊检查费用以及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育龄妇女在楚雄州范围以外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现金垫付后,凭住院发票、出院证、准生证、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来源: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