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自治州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待遇的通知(2009年)

楚劳社发〔2009〕30号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属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等有关医疗保障待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一)普通病床床位费支付标准

 

1.地厅级及以上(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和单项待遇)的离休干部最高按70元/床日支付。

 

2.县处级及以下(含享受政治、生活待遇和单项待遇)的离休干部最高按50元/床日支付。

 

(二)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住层流洁净病房、无菌层流床、重症监护病房等特殊床位的,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

 

(三)离休干部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按最高支付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二、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诊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

 

根据云南省医保中心《关于离休干部远程可视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远程会诊”下四个项目(省内远程会诊服务费,省内专家远程会诊费,省外远程会诊服务费,省外专家远程会诊费),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纳入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支付范围。

 

本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

二 ○ ○ 九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来源: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