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自治州 关于转发妥善解决云南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楚劳社发〔2009〕27号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经委、监察局: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云南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各县市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按照省、州工作方案安排,全力落实好此项工作,确保2009年12月31日前将未参保的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未参保濒临破产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各县市要认真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将2008年已下拨补助资金和此次中央、省、州、县补助资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得单独管理、封闭运行。

 

三、未参保的关闭破产企业和濒临破产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按云人社发〔2009〕183号文件规定进行筹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含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和个人均不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只征收个人应缴部分。濒临破产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仍按原渠道解决,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四、未参保的关闭破产企业和濒临破产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律按照统账结合的模式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的计算和划入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困难企业,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经州人民政府复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切实做好参保登记、会计核算、资金结算等各项具体工作,确保关闭破产企业和濒临破产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及时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楚雄州经济委员会

楚雄州监察局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来源: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