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印发《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人劳保〔2007〕299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2007〕3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附件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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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2007〕3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在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单列管理。

 

二、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统筹地区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不含已在省本级参保的单位)汇总,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确定单列管理单位名单,并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9月份要对单列管理单位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进行测算,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列入省本级部门预算。

 

四、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底要对单列管理单位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报告,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定。

 

五、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市县每年实际收支情况,提出单列管理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缺口补助方案,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

 

六、经省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基金缺口,由省财政负担70%,有缺口的市县财政负担30%。每年1季度省和市、县财政应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入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财政再将由省级负担部分拨付到市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七、单列管理单位2007年由省财政负担的缺口资金列入2008年省本级部门预算。

 

八、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相关业务链接:

  1.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