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医疗保险分中心:

 

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的规定和《关于开展2008年度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昆医保通〔2008〕42号文)的要求,按照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现就本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昆明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昆明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25261元/年(2105.08元/月),从2009年6月核定7月应缴医疗保险费开始,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执行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08年度昆明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1263.05元/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缴费基数(2008年度昆明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6315.24元/月。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在职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105.08元/月;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08年度云南省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1036元/月,测算出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为1570.54元/月;自谋职业退休人员划帐基数执行标准与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一致。

 

二、重特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

 

缴费金额按2008年度昆明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0.6%核定,即:单位12.63元/月,个人1元/月。

 

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重特病统筹最高支付限额和各级医疗机构、慢性病起付标准暂执行原标准不变。

 

四、核定工作要求

 

(一)各分中心应要求参保单位如实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分别为:上年度核定的当月至本次核定的上月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总额和养老金总额的月平均数。

 

(二)2009年度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帐基数核定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09年8月31日结束,请各医保分中心做好统筹安排,确保本年度核定工作按期完成。


发布:200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