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使用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号


江西省民政厅:

 

你厅传真电报《关于调剂金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你省各级农村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使用调剂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农保整顿规范之前,应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6号)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1994]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 在整顿规范期间,农保主管部门应根据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发明电[2000]6号)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好农保经办机构的经费问题;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经费问题的,要及时报请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三、 在财政部门尚未解决经费问题之前,可以按民政部有关规定从结余的调剂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

 

请主动与你省财政部门协商,妥善解决基层农保机构的经费问题,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0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