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为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市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按月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0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