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原中、区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养险字〔2001〕4号


各地、市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

 

最近,有部分地、市劳动局、社保机构来函询问,原在中、区直企业工作,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其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续保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的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通知如下:

 

一、原已在自治区社会劳动保障事业管理所(以下简称自治区社保所)参加养老保险,后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区直企业职工,在我区内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含被用人单位录用重新就业参保的,或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身份参保的),其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及时接纳其参加养老保险,并按现行规定为上述人员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接续工作。

 

二、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在为上述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续保手续时,应及时向自治区社保所申报办理上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自治区社保所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统筹的通知》(桂政发[1998]48号)和《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8]15号)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跨自治区范围就业并在就业当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自治区社保所按桂政劳险字[1998]15号文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1-15